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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心理測驗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類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心理測驗員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測驗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年齡限制 年滿18歲以上。
學歷資格 大學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心理測驗員工作內容

三等心理測驗員薪水約54,000元。(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工作內容
  1. 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 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 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錄取薪資 約 54,000 元。
司法三等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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