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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招考 ─ 應考資訊
國營事業招考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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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113.06.19 - 113.07.0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新進約僱人員甄選:113.09.13 - 113.09.26
-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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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113.10.13 - 113.10.13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新進約僱人員甄選:113.10.05 - 113.10.05
經濟部國營事業新進職員甄試,以招募新秀加入國營事業行列,每年約5月釋出招募訊息,6~7月簡章公告及報名,10~11月舉行考試。國營事業考試分為二試,初試為筆試,複試為現場測試及口試
2024年國營事業甄試共招考23個類別,原公告暫定錄取人數為826名。經用人機構綜合考量人員非預期性退離及業務推展需求後,實際錄取名額增列238名。新增名額分布如下:企管20名、人資2名、財會6名、資訊18名、統計資訊3名、政風1名、法務1名、地政5名、土地開發1名、土木29名、建築2名、機械25名、電機72名、儀電23名、環工5名、職業安全衛生5名、化學3名、化工製程17名。
增額後,總錄取人數達1,064名。以今年首節實際到考人數11,419人計算,錄取率由原先的7.23%提升至9.32%,顯示錄取機會有所增加,對考生而言更具吸引力。
國營聯招資格條件
經濟部國營聯招須專科以上學歷,無報考年齡限制,但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國籍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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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符合各甄試類別所訂之科系限制者。 2.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其科別符合甄試類別所訂之科系限制者。 |
年齡 | 不限。但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65歲 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
其它 | 報名離島專案者,須符合相關設籍規定。 |
報名注意事項
- 甄試一律採「網路報名」,不接受現場、通信報名。
- 網路報名表中「報考類別」、「考區」請分別擇一點選,請慎重考慮,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 網路報名表勾選具原住民族、身心障礙或專案離島身分之報考人,另應於限期內繳交符合規定之證件影本。
國營事業考場地點
國營筆試地點
國營聯招考試時間只需一天,通常安排在周日舉行。
- 國營聯招考場分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4個考區同時舉行,報考人在報名時,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截止後就不能更改。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會在考前公告在甄試網站(考生須以報名序號查詢);也會在考試前1日在臺北、臺中、高 雄、花蓮4個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試場及座位,以利該區考生可前一天到考場查詢。
國營複試地點
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國營類科聯招簡介
經濟部國營聯招類科多元,可供考生依自身興趣、背景選擇報。
職務分類 | 甄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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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組類科 | 考科較無門檻,適合所有考生投考,類科包括文化資產、大眾傳播等。 |
管理類科 | 適合所有考生投考,但以管理學群背景考生尤佳,類科包括企管、人資、圖書資訊、餐旅、物流運輸等。 |
財商類科 | 適合所有考生投考,但以財經學群背景考生尤佳,類科包括國貿、財會等。 |
法政類科 | 適合法政學群背景考生,類科包括政風、法務、地政等。 |
理學類科 | 適合數理化、地球環境學群考生,類科包括資訊、統計資訊、土地開發、建築、測量製圖、職業安全衛生、化學、化工製程、地球物理、地質、石油開採等。 |
工學類科 | 適合擁有工程學群的理工人,可一展長才的舞台,類科包括土木、機械、電機、儀電、環工、水利等。 |
農漁類科 | 適合生物資源、地球環境學群考生,類科包括畜牧獸醫、農業、生態、食品加工等。 |
國營職員與僱員差異
國營事業招募新進人員須經公開甄試,主要甄選方式為聯招及獨招二類,兩者差異如下:
甄選項目 | 職員(聯合甄試) | 僱員(獨立招考) |
---|---|---|
取才管理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 | |
報考資格 | 大專以上學歷畢業。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工作性質 | 偏重於規劃、設計、管理及採購性質。 | 偏向於行政、技術性質。 |
薪資待遇 | 4.2萬至4.5萬。 | 3萬至3.4萬。 |
國營與公營的差別
國營事業為政府獨資經營具有獨占或寡占性的事業機構,一般所稱的國營事業都是指經濟部所屬機構的台電、中油、台水及台糖公司,而「國營事業」與「公營事業」是否有差別呢?根據法規定義,國營事業是政府獨資經營者,而公營事業是由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經營者,當中的共同點是政府的資本都要超過50%。
國營事業定義 | 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對於國營事業的定義如下: 1.政府獨資經營者。 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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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定義 | 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對於公營事業的定義如下: 1.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
經濟部聯招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了Dcard和PTT平台上有關經濟部國營事業招考的常見問題與解答,提供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