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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考一般民政考試科目

一般民政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身障三等、四等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一般民政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2.行政法
◎3.行政學
4.政治學
5.地方政府與政治
四等一般民政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2.行政法概要
※3.行政學概要
◎4.地方自治概要

身障五等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五等一般民政 ※1.國文 ※2.法學大意
※3.地方自治大意

身心障礙特考一般民政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其中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

三等資格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四等資格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五等資格 不限學歷。
特殊限制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18歲以上者。

身心障礙特考一般民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各鄉鎮市區公所。
工作內容 一般民政業務、處理村里事務。
錄取薪資 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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