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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研究所 ─ 應考資訊

警大碩士班報考資格

一、身分及服務年資

(一)一般生(在職生以外之人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不得報考):

  1.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本簡章規定報考資格者。
  2. 限報考全時生。
  3. 考生報考時,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即撤銷其報考資格;如已經錄取者,則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在職生(警大、警專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警大、警專學校訓練結業,且現職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公職人員者),服務公職年資規定如下:

  1. 警大學士班四年制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須服公職滿二年。
  2. 警大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或四年制轉學生畢業,自取得警大學歷起算,須服公職滿二年。
  3. 警大專修科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4. 警專警員班及專科警員進修班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具大學以上學歷者,須服公職滿二年;具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進修班進修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5. 警專甲種警員班畢業,以一般大學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須服公職滿五年。
  6. 具大專以上學歷,經錄取警察特考訓練及格而分發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服務之人員,大學以上學歷者,須服公職滿二年;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三)警大學士班及警專學校正期組在學生,不得報考本項考試;如錄取後發現違反者,撤銷錄取資格。

(四)具有警大各系所碩、博士班之學籍(含在學與休學)學生,不得報考本校碩、博士班招生考試,一經查明屬實者,即撤銷其報考資格,如已經錄取者,則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學歷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二)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三、警察、消防、海巡等機關及一般公務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須:

(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任1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二)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三)至報名截止日止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

警大研究生畢業時,依下列程序分發工作

(一)警察機關現職人員:

  1.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序列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消防科學研究所」、「防災研究所」者畢業後內政部警政署不予分發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其餘人員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該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刑事警察研究所畢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視缺額情形適時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二)消防機關現職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者,於畢業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不負責分發;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者,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四)非屬前三款之各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五)一般全時生不予分發,畢業後取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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