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學者轉任法官要先參加任用資格考試,但律師卻不用?原因在於律師是通過國家高考合格而取得的身分,等同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但學者不用具有公務員資格就可執教鞭,為了避免日後發生銓敘爭議,考試院希望學者在轉任法官前,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以讓身分明確。
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 |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並具證明文件。以擬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為限。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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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 |
- 具有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並具證明文件。以擬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者為限。
- 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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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法官 |
- 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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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之法官 |
-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具證明文件。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十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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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
- 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文件。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學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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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
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文件。 |
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科目
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基礎選試科目並應附發法律條文。
院級 |
應試科目 |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 |
- 基礎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憲法與行政法
- 專業選試科目(選試其中一科):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票據法、保險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財稅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社會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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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法官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之法官 |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