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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二級 ─ 報名資格
高等二級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各該類科考試。高考二級僑務行政、文化行政、新聞等3類科,須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且成績達一定等級以上。
行政類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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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相關領域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個別資格條件
類科組別 | 資格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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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行政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文、其他外國文應考人分別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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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 | 一般組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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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組 | ||
新聞 | 一般組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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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組 |
高考二級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