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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特考 ─ 報名資格
離島特考資格條件
離島特考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並無最高年齡限制,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三等考試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地方特考學歷限制
等別 | 學歷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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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離島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個別資格條件
類科 | 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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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社會工作師 |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新聞 |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觀光行政 |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技術類科 | 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