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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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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官等 ─ 考試科目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為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警正升官等各類科 ※1.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國文(作文80%、測驗2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警察勤務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刑事警察人員 3.刑事證據法
4.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犯罪偵查
外事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交通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消防人員 3.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4.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5.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6.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海岸巡防人員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4.國際海洋法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警察升官等成績計算

  1.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2.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3.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 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警察升官等考試錄取標準

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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