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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招考 ─ 分發工作
漁業署聘用人員工作內容/臨時人員工作內容
漁業署請增人力主要工作在於確保外籍船員人權之相關規範得以落實與改善,及辦理港口卸魚檢查、公海登檢、推動漁電共生政策、執行與管理漁業監控中心等事務。
遠洋漁業觀察員工作內容
(一)船上工作:
- 應收集觀察船基本資料、漁具組成、作業方式、作業地點、漁獲量、魚體處理及咬食情況、生物採樣、生物樣本處理情況、紀錄觀察員紀錄表。
- 漁獲魚體及混獲生物拍照,並註記說明圖像檔以供學術研究之用。
- 協助安裝漁獲回報軟體及訓練船長利用 VMS 回報漁獲。
- 國際性生物標識計畫或相關保育合作計畫執行。
- 向船上人員宣導漁業觀察員計畫。
- 隨漁業巡護船或海巡艦艇執行漁業巡護工作、登檢漁船及攝影(拍照)蒐證並製作登檢紀錄表。
- 其它交辦事項。
(二)回國報到後之工作:
- 回國報到日立即繳交裝備、電子報表檔、觀察員觀察紀錄表、混獲生物紀錄表、可攜回之生物樣本與採樣記錄表、繳交航海觀察日誌。
- 回國報到日後五工作天內完成報表初審修正,十四日內應完成各航次報告(含返台任務報告與心得報告),並依排定日期進行觀察期間工作簡報及座談會。第一校修正,自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工作天內完成修正;第二校修正(含電子檔),自接獲通知次日起五工作天內完成修正;返國任務報告修正,自工作報告簡報次日起二工作天內完成修正。
- 個人無法親自攜回之採樣樣本,需進行轉運之行程追蹤,以確保樣本可以順利回收,如有問題應即提報處理。
- 個人觀察裝備保養及送修。
- 協助進行新聘漁業觀察員之技術性訓練。
- 其他交辦事項。
(三)進國外港口之工作:
- 進港轉載漁獲紀錄。
- 進行港口漁船船長訪查工作。
- 協助本署檢查員進行港口檢查工作。
- 港口漁獲物生物採樣與量測紀錄工作。
- 其他交辦事項。
漁業署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工作內容
類別 | 職稱 | 工作內容 |
聘用人員 | 聘用勞動檢查員 (具備印尼專長) |
1.辦理外籍船員通譯相關業務。 2.辦理國際漁業勞動合作計畫。 3.辦理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勞動條件檢查。 4.辦理漁業勞動人權推廣教育訓練業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聘用勞動檢查員 (具備菲律賓他加祿語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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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 | 勞動檢查臨時人員 (具備印尼專長) |
1.辦理外籍船員通譯相關業務。 2.執行國內外漁業勞動檢查及相關行政業務。 3.配合及執行教育訓練相關業務。 4.執行漁業勞動條件申訴及違規案件調查、處分及救濟業務。 5.辦理漁業勞動檢查違規案件樣態及處置之統計、分析及檢討。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勞動檢查臨時人員 (具備菲律賓他加祿語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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