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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 ─ 考試科目
司法官一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類科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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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一試 | 1.綜合法學(一)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二)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
司法官二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採申論式試題,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類科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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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5.國文(作文)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
司法官三試口試
司法官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100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依口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口試項目 | 評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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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口試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集體口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團體口試 |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
司法官錄取標準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試別 | 錄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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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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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 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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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 | 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