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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 ─ 分發工作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司法官分發與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工作性質
  1. 分發至司法院擔任司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 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訓練計畫

訓練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實施方式 實施方式:
1.第一階段(共28週):學員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專題講習及檢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2.第二階段:
(1)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2)學員分配至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所、戒治所、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及矯正等業務。
3.第三階段:學員回本學院接受實務綜合研討、擬判測驗及分科教育等。
訓練課程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課程。
訓練津貼 1.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司法官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2.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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