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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考試 ─ 畢業分發

警專畢業後分發任職及工作性質

警專畢業僅能報考警察四等考試,警專畢業考取後,取得警佐三階警員資格,分發任職以後之待遇福利依中央消防、海巡、警政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科別 分發任職 工作性質
消防安全科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 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 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 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海洋巡防科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職。 1.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
2.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警察類科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 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上述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可點擊下方資訊前往瞭解。

警專教育期限及生活津貼

  1. 警專教育期限2學年,分4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2.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公費待遇係指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及實習費。津貼係指生活津貼,由警察專科學校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每月發給約1.6萬多元)。

警專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警專各科學生有下列«賠償規定»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服務年限 1.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為2年。
2.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賠償規定 1.申請退學。
2.因品操或逾假而被勒令退學。
3.違反校規或重大過失而被開除學籍。
4.因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或其他具在學期間應賠償事由,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5.畢業後3年內,仍未經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或未分發任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例外規定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本校申請並獲核准,得免予賠償已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1.死亡。
2.因重大疾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持有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學校認定。
3.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4.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5.畢業3年內連續參加3次任用考試,每次總成績須達該類別(組)最低錄取標準60%以上,且其中1次總成績達該類別(組)最低錄取標準70%以上者。或畢業3年內因傷病、痼疾不能通過特考,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畢業後因其他重大特殊事由無法任公職,經專案報准者準用前項規定免予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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